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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2017-02-08

    2016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明确:
      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
      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