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4
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22条,依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指定。
《意见》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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