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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01-02

    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两个关于文化企业的规定,以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文件分别对文化企业改制和后续发展的两个阶段给与财税、土地等多方面的政策优惠和支持。

    一、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1、《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针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和土地处置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财务制度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制度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2)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关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方式,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转制为国有参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2、《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针对改制后的文化企业资产和土地做出如下规定:

    (1)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失经确认后应当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2)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3)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4)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关于税收优惠

    1、《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五年内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3)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0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2、《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1)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3)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