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31
为平稳房地产市场,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明确规定:
(1)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出售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