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18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了以下主要改革内容:
一、统一审批流程。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四个阶段,相关审批事项归入相应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实施分类管理。
二、精简审批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扩大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范围;合并管理内容相近的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
三、完善审批体系。以“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所有审批都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上实施;以“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用“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