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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针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出新规

    发布时间:2021-12-20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相关事项。简要概括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重大资产转让,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公司治理程序;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

    3、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4、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转让底价;

    5、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额较大(超过1亿元)、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6、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需向社会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