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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22-09-30

    2022年9月22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出了三类实施路径:一是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二是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或政府收储(可带地上建筑物)方式盘活利用;三是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房屋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为调动企业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该《指导意见》还提出:

    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30%。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

    盘活再利用项目可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利用为商品住宅的除外),同时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保留划拨等供地方式,并明确可合理约定再利用出让年限。

    对腾退的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符合规划及本市产业发展要求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产业用地。

    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用途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上限。过渡期满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以及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运转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变更土地用途,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补缴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