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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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转让不动产(北京)

    发布时间:2019-04-11

    交易

    双方

    需缴纳的

    税种

    纳税人类型

    不动产原始

         取得日期/税率

    不动产来源

    计税方法

    转让方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

         (含)后取得

    自建、非自建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1+9%)×9%-当期进项税额

    2016年4月30日(含)前取得

    自建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1+5%)×5%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1+9%)×9%-当期进项税额

    非自建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1+9%)×9%-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无限制

    自建

    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1+5%)×5%

    非自建

    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增值税附加

    城市维护

         建设税

    7%、5%、1%

    -

    应纳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

    3%

    -

    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

    地方教育附加

    2%

    -

    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

    -

    30%-60%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印花税

    -

    0.5‰

    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0.5‰

    受让方

    契税

    -

    3%

    (非个人、非住宅)

    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增值税)×3%

    印花税

    -

    0.5‰

    应纳税额=不动产转让价款×0.5‰

    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用于销售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不动产开发项目继续开发,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不动产的,均不适用本表;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增值税附加;

    3、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出售(转让)不动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

    5、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以根据《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评估技术指引(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京地税财行[2016]40号)评估确定;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

    7、个人买入住宅时,契税请参照“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