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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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出租不动产(北京)

    发布时间:2019-04-12

    交易

      双方

    需缴纳的

          税种

    纳税人类型

    不动产原始取得日期/税率

    计税方法

    出租方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租金÷(1+9%)×9%-当期进项税额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租金÷(1+5%)×5%

    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租金÷(1+9%)×9%-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无限制

    应纳税额=租金÷(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宅

    无限制

    应纳税额=租金÷(1+5%)×1.5%

    增值税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1%

    应纳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

    地方教育附加

    2%

    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

    房产税

    -

    12%

    应纳税额=(租金-增值税)×12%

    印花税

    -

    1‰

    应纳税额=租金×税率

    承租方

    印花税

    -

    1‰

    应纳税额=租金×税率

    注: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增值税附加;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