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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中央编办等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

    发布时间:2017-01-06

    国土部、中央编办等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

    1、出台背景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

    2、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资源公有。因为《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刚才谈到的山岭、水流、荒地等等,这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在自然资源登记的过程当中要坚持资源公有的原则。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

    二是坚持物权法定。坚持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在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为相关改革预留空间、做好衔接,逐步划清刚才谈到的集体所有、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四条边界。

    四是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五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在科学、宏观调控和有效治理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一般程序,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附则共六章,以及《自然资源登记簿》样式、《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两个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