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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06

    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针对浙江省国土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复函,即《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明确指出“采取过渡性办法”,即“两不一正常”。具体指: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