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9
2019年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服务发展。该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划拨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方式等政策措施。
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
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出让年限: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