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2
4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市规土委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145号),规定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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