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1
摘自微信公号:土言土语
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旨在解决长期困扰闲置土地处置利用中的问题,特别是司法查封与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的关系问题。该文核心亮点如下:
——在闲置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鼓励动工利用)
——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动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扣除司法查封时间)
——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人民法院查封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扣除司法查封时间)
——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土地权属因人民法院处置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权利主体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动工时间)
——人民法院查封期间在确保查封土地价值不贬损、不影响执行程序、不损害相关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开发,减少土地闲置。(查封期间可动工开发)
——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对权利限制的约定或者规定、欠缴的土地闲置费、规划调整及权利负担等信息。人民法院应在拍卖、变卖公告中予以提示。人民法院完成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后,如需办理审批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由竞得人或者受让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手续、费用公告中明确,竞得人或受让人承继)